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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12 16:42:05 127次浏览 来源:2018信息港 发布人: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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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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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已颁布实施,根据总局、贯彻实施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就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省局统一部署,全市统一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局负责组织全市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二、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其许可证继续有效。
三、2016年1月1日前申请新办、变更、补办许可证的,一律发放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
四、2016年1月1日前到期的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2015年12月31日,原许可机关在其许可证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15年12月31日”,并加盖原许可机关印章予以确认。
南京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许可证》原《食品流通许可证所》需要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产权证复印件)
(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健康证复印件);
(六)与食品经营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八)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仅限餐饮服务经营者);
(九)在餐饮服务中提供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十)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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