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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上报鉴定评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对于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资质申请单位如需要再次申请相应许可,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且必须约请原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三节审查发和公告
第三十六条评审机构应当在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期限内向发机关上报鉴定评审报告等资料,逾期未上报的,发机关可以不予接受。
第三十七条评审机构上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规定的,发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条件的,发机关向资质申请单位颁发《制造许可》;不符合发条件的,向资质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制造许可》上应当载明制造单位名称、注册、制造、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发机关、发日期和有效期等。
《制造许可》上有多处制造的,应当注明每处制造获准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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